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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道跨境電商零售進出口跨關區退貨政策解讀
發布時間:2025-05-10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外貿新業態高質量發展的部署,海關總署于2024年12月15日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跨境電商出口發展的公告》,明確在北京、天津、大連、杭州等20個直屬海關開展跨境電商零售出口跨關區退貨監管模式試點,進一步暢通國內國際雙循環。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是指中國境內消費者通過跨境電商第三方平臺經營者自境外購買商品,并通過“網購保稅進口”(海關監管方式代碼1210)或“直購進口”(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610)運遞進境的消費行為。
跨境電商零售出口,是指我國出口企業通過互聯網向境外零售商品,主要以郵寄、快遞等形式送達的經營行為,即跨境電商企業對消費者出口。跨境電商零售商品出口時,跨境電商企業或其代理人應采取“清單核放、匯總申報”方式辦理報關手續;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跨境電商零售商品出口,可采取“清單核放、匯總統計”方式辦理報關手續。
境電商網購保稅零售進口商品消費者退貨后,企業在規定時限內向原申報地海關以外的海關進行退貨申報,并將退貨商品運抵退貨申報地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適用跨境電商網購保稅零售進口跨關區退貨模式。
在跨境電商零售出口中,因品質規格、滯銷或消費者退貨等原因,跨境電商企業將出口商品從原出口申報海關以外的海關申報進境,適用跨境電商零售出口跨關區退貨模式。
退貨企業可以對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申報清單》(以下簡稱《申報清單》)內全部或部分商品申請退貨。
進口退貨時限:在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模式下,跨境電商企業境內代理人或其委托的報關企業可向海關申請開展退貨業務。退貨企業在《申報清單》放行之日起30日內申請退貨,并且在《申報清單》放行之日起45日內將退貨商品運抵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出口退貨時限:因品質或規格原因退貨,跨境電商出口退貨商品應在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內退運進境。因“滯銷”或“退貨”原因退貨,商品應自出口放行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退運。
(一)在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模式下,跨境電商企業境內代理人或其委托的報關企業可向海關申請開展退貨業務。跨境電商企業及其境內代理人應保證退貨商品為原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二)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70號《關于全面推廣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退貨中心倉模式的公告》的規定,在跨境電商網購保稅零售進口模式下,退貨企業可以采用“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退貨中心倉模式”(以下簡稱“退貨中心倉模式”)開展退貨業務。
在退貨中心倉模式下,跨境電商企業境內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倉儲企業可申請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設置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退貨專用存儲地點,將退貨商品的接收、分揀等流程在原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開展。
(三)退貨中心倉企業的海關信用等級不得為失信企業。
(四)退貨中心倉企業開展退貨業務時,應劃定專門區位,配備與海關聯網的視頻監控系統,使用計算機倉儲管理系統(WMS)對退貨中心倉內商品的分揀、理貨等作業進行信息化管理,并按照海關規定的方式與海關信息化監管系統聯網,向海關報送能夠滿足監管要求的相關數據,接受海關監管。
(一)申請退貨的企業應當已在海關開展跨境電商出口業務,建立退貨商品流程監控體系,應保證退貨商品為原出口商品,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二)企業應當憑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申請辦理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退還出口關稅手續。
(三)跨境電商零售出口退運商品,若出于“滯銷”原因需在退貨單備注欄首位填寫“ZXTY”;若出于“退貨”原因需在退貨單備注欄首位填寫“THTY”。另外,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退貨的,需在退貨單備注欄首位填寫“PGTY”。
(四)開展跨境電商零售出口跨關區退貨業務的企業應規范經營,具備企業生產作業系統數據并向海關開放或與海關信息化系統對接。
來源:中國國門時報
注:如有侵權,請聯系義烏外貿/物流博覽會組委會刪除此文章
什么是跨境電商零售進出口?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是指中國境內消費者通過跨境電商第三方平臺經營者自境外購買商品,并通過“網購保稅進口”(海關監管方式代碼1210)或“直購進口”(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610)運遞進境的消費行為。
跨境電商零售出口,是指我國出口企業通過互聯網向境外零售商品,主要以郵寄、快遞等形式送達的經營行為,即跨境電商企業對消費者出口。跨境電商零售商品出口時,跨境電商企業或其代理人應采取“清單核放、匯總申報”方式辦理報關手續;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跨境電商零售商品出口,可采取“清單核放、匯總統計”方式辦理報關手續。
什么是跨境電商零售進出口跨關區退貨?
境電商網購保稅零售進口商品消費者退貨后,企業在規定時限內向原申報地海關以外的海關進行退貨申報,并將退貨商品運抵退貨申報地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適用跨境電商網購保稅零售進口跨關區退貨模式。
在跨境電商零售出口中,因品質規格、滯銷或消費者退貨等原因,跨境電商企業將出口商品從原出口申報海關以外的海關申報進境,適用跨境電商零售出口跨關區退貨模式。
退貨商品的要求和時限
退貨企業可以對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申報清單》(以下簡稱《申報清單》)內全部或部分商品申請退貨。
進口退貨時限:在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模式下,跨境電商企業境內代理人或其委托的報關企業可向海關申請開展退貨業務。退貨企業在《申報清單》放行之日起30日內申請退貨,并且在《申報清單》放行之日起45日內將退貨商品運抵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出口退貨時限:因品質或規格原因退貨,跨境電商出口退貨商品應在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內退運進境。因“滯銷”或“退貨”原因退貨,商品應自出口放行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退運。
辦理跨境電商零售進口退貨的注意事項
(一)在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模式下,跨境電商企業境內代理人或其委托的報關企業可向海關申請開展退貨業務。跨境電商企業及其境內代理人應保證退貨商品為原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二)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70號《關于全面推廣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退貨中心倉模式的公告》的規定,在跨境電商網購保稅零售進口模式下,退貨企業可以采用“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退貨中心倉模式”(以下簡稱“退貨中心倉模式”)開展退貨業務。
在退貨中心倉模式下,跨境電商企業境內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倉儲企業可申請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設置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退貨專用存儲地點,將退貨商品的接收、分揀等流程在原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開展。
(三)退貨中心倉企業的海關信用等級不得為失信企業。
(四)退貨中心倉企業開展退貨業務時,應劃定專門區位,配備與海關聯網的視頻監控系統,使用計算機倉儲管理系統(WMS)對退貨中心倉內商品的分揀、理貨等作業進行信息化管理,并按照海關規定的方式與海關信息化監管系統聯網,向海關報送能夠滿足監管要求的相關數據,接受海關監管。
辦理跨境電商零售出口退貨的注意事項
(一)申請退貨的企業應當已在海關開展跨境電商出口業務,建立退貨商品流程監控體系,應保證退貨商品為原出口商品,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二)企業應當憑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申請辦理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退還出口關稅手續。
(三)跨境電商零售出口退運商品,若出于“滯銷”原因需在退貨單備注欄首位填寫“ZXTY”;若出于“退貨”原因需在退貨單備注欄首位填寫“THTY”。另外,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退貨的,需在退貨單備注欄首位填寫“PGTY”。
(四)開展跨境電商零售出口跨關區退貨業務的企業應規范經營,具備企業生產作業系統數據并向海關開放或與海關信息化系統對接。
來源:中國國門時報
注:如有侵權,請聯系義烏外貿/物流博覽會組委會刪除此文章